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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创新创业园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创新创业园所属场地内;
2、入驻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3、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创新创业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年;
4、属迁入的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500万;
5、企业入驻使用创新创业园孵化场地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1000
平方米;
6、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孵化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和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标准;
7、申请企业从事口腔装备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现代科技、智能制造等行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二条 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符合四川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 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取得合法的知识产权,已申请专利或者釆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保护或者申请了著作权登记等,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路径符合国家对产业发展所鼓励得方向,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意识与前瞻意识;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