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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创新创业园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资阳市创新创业园是以高新技术为重点培育方向,兼顾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的公益类双创服务平台载体,也是资阳市唯一一家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园。
第二条 资阳市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园)致力于推动民间科技力量和创新文化的发展,整合人才和资源优势,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园区的物理空间和办公配套设施主要依托资阳高新区管委会及其下属主管部门提供,由资阳天象智慧产城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筹建专业运营团队负责园区的日常运营。
第四条 为规范创新创业园区的运营管理,推动入驻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科技部颁布的《科技企业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以及四川省科技厅发布的《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7号),并结合资阳市创新创业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园,特指位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外环路西三段222号三栋1单元的建筑物,该处为专业扶持初创型科技企业的孵化与聚集之地。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创新创业园的入孵企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入孵企业是指所有达到创新创业园入孵标准,并与园区签订孵化服务协议,办理完入孵手续后正式进入创新创业园场地内的企业。
第一条 入孵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应当在创新创业园所属区域内,办公场所应当在创新创业园所属场地内;
2.企业在入驻时,其成立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若存在特殊情况,可予以特别考虑。
3.入驻企业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4.属迁入的企业,企业注册资金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500万;
5.企业入驻使用创新创业园孵化场地面积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1000 平方米;
6.企业新技术新产品研发、项目孵化应符合国家清洁生产和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标准;
7.申请企业从事口腔装备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现代科技、智能制造等行业的可优先考虑。
第二条 入孵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导向,符合四川省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导向的技术开发项目, 能够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2.项目的技术来源明确,已获得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而言,已向相关机构提交了专利申请,或者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以保护技术不被泄露,亦或是已经完成了著作权的登记工作。此外,项目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归属方面的争议。
3.项目技术路径符合国家对产业发展所鼓励的方向,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意识与前瞻意识;
4.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与社会效益显著;
5.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实施转化本项目技术的能力。
第三章 入孵程序
第一条 入孵流程图
1.申请进入创新创业园的科技企业向园区运营方递交“入孵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相关资料;
2.园区运营方对企业进行入驻前评审,从企业行业方向是否符合创新创业园定位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综合审查评估并下达初审意见(见附件),确定是否入孵。评审结果确定后,7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入驻给予申请者以明确回复。
3.对经批准入驻的企业,园区运营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其签订签订“孵化服务协议”(见附件);园区运营方与企业签订《合法经营责任书》(见附件)《安全责任书》(见附件)等;告知并培训企业“园区服务管理办法”等园区制度文件、企业签订“管理办法承诺书”等全部文件后,安排该企业(项目)入驻。《孵化服务协议》由创新创业园制定与修订,是创新创业园与孵化企业(项目)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约定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4.企业(项目)入驻后,园区运营方每半年对企业进行一次评审,了解企业项目发展情况、协助企业解决痛点。若企业发展方向背离创新创业园孵化范畴,创新创业园有权单方面终止孵化协议。
5.园区运营方在企业入驻后,持续提供专业的企业服务,深度链接企业所需资源,在孵化过程中助力企业成长。
6.孵化期满,可以准予企业毕业或者因孵化失败而终止协议。
第二条 入孵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请完整填写“入孵申请书”,并提交表中所要求的附加材料。
第三条 入孵注意事项
1.入孵企业须遵守园区相关管理制度。
2.入孵企业需签订孵化服务协议,按相关规定按时缴纳场地租金、场地及固定资产使用押金、水、电、网和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3.入孵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场所用途及转让场所。
4.倘使孵化企业违背园区的运营管理办法、国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创业园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合同),并要求该孵化企业于规定期限内撤离园区。
5.入孵企业需要注意签订对应文件的完整性,需签订文件协议包含孵化服务协议、合法经营责任书、安全责任承诺书、场地租用区域内固定资产的移交清单、管理办法确认书等。
6.入孵企业应在完成入孵手续后、按照协议约定入驻创新创业园并开始正常办公。
7.对于有意向成立新公司的入孵企业,园区在完成审核程序并确认合格后,将协助企业准备并提供注册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建立园区科学合理的淘汰机制,促进入孵企业健康快速发展,避免园区存在“僵尸户”浪费创业资源,优化园区资源配置,提高园区入孵企业质量。
第二条 考核设置
企业入驻园区后,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园区将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的评级进行调整,同时企业享受的政策也根据最新的评级结果做相应的调整。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将被直接清退出园区。园区根据考核评估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A、B、C、D四类:
A类企业:为优秀企业,重点培养孵化企业(详见第五章孵化管理);由园区评估认为应属于A类的。
B类企业:为良好企业,通过培养,也可实现专利、高企、销量、品牌等方面的突破,是可培养的企业;由园区评估认为应属于B类的。
C类企业:为合格企业,有一定培养空间和价值,具有一定规模且拥有稳定的团队;由园区评估认为应属于C类的。
D类企业:不具备孵化、培养价值的企业;由园区评估认为应属于D类的。
第三条 考核程序
① 园区通过书面文件、电子网络信息及电话等多种方式,向企业发出考核通知。
② 企业依据考核标准准备相关材料。
③ 园区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④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⑤ 考核结果由考核小组以书面、电子网络信息、电话等多种形式反馈给企业。
第四条 考核机构
园区运营团队负责组织考核,每次考核由运营团队或外部专家导师,组成 3人或3人以上的奇数考核小组,负责考核打分。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与形式
考核内容涵盖企业的资本状况、运营管理能力、项目创新性与产业化水平、研发实力以及企业发展潜力等多个维度,采用量化评分方法进行评估。考核小组依据园区入孵企业(项目)评估考核表(详见附件)进行评分,满分为100分。
第六条 被考核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财务报表;
3.提交一份包含员工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教育背景、职称等信息的常驻园区企业人员名单,并附上员工社保缴纳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电子版扫描件。管理类、技术研发类、行政类等岗位的员工需额外提供其学历、学位及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4.企业所承担项目数据(包括项目立项文件、专利证书、产品测试报告、质量标准体系认证证书等);
5.园区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考核结果
园区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对企业进行层级划分,考核得分在 85~100分(含85分)为A级企业,70~84分(含70分)为B级企业,60~69分(含60分)为C级企业,60分以下为D类。考核结果将由考核小组通过书面文件、电子网络信息、电话等多种方式反馈至企业。企业依据园区的考核结果,将享有相应的园区优惠政策及服务。同时,被考核的企业需根据考核评级结果,向园区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1. 项目处于停滞状态。企业入驻园区后因某种原因未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的(人员、设备、资金、研发活动等未按计划正常开展)。
2. 企业办公用房长期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3. 企业严重或屡次违反园区管理制度。
4. 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和上报项目实施进度。
5. 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
6. 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第九条 被考核企业符合以下情况的,在评估考核时可酌情加分:
1.获得区县级、市级科研项目立项或者平台型奖补的,加10分;
2.获批省级研发中心和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国省级资格/称号的,加20分;
3.获批“高新技术企业”成功的,加 20分;
4.获得各级(行业)先进集体的,按区县部门、区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 3、5、10、15和 20 分;
5.获得各级(行业)先进个人的,按区县部门、区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分别加 3、5、10、15和 20分:
6.企业项目获得专利权和知识产权的按照1、2、4、10分,分别对应注册商标、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著、发明专利;商标及外观专利单次考核叠加上限为10分、实用新型专利/软著及发明专利单次考核叠加上限为30分。
7.企业在某项考核指标上成绩特别突出的或可酌情加分。
8.所有加分项累计不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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